原告:邹夏兰。被告:王玮。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纲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胡海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邹夏兰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