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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邹夏兰与王玮、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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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邹夏兰。被告:王玮。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纲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胡海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邹夏兰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