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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永明、姚明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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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委托代理人:沈婷。委托代理人:张晓路。被告:张永明。被告:姚明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陈志斌。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