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意境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善。委托代理人:周立新。被告:黄晓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意境经贸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意境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意境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