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伟杰。被告:史一欣。被告:李月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立强。委托代理人:牧阳。
本院认为,原告楼伟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伟杰撤回对被告李月华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