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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楼伟杰与史一欣、李月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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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楼伟杰。被告:史一欣。被告:李月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吴立强。委托代理人:牧阳。

本院认为,原告楼伟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伟杰撤回对被告李月华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王慧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