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德春。委托代理人鄢卫东。被告邓侯全。被告吴杰。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管友伟。
准许原告董德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范薇
书记员:熊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董德春。委托代理人鄢卫东。被告邓侯全。被告吴杰。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管友伟。
准许原告董德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范薇
书记员:熊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