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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董德春与邓侯全、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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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德春。委托代理人鄢卫东。被告邓侯全。被告吴杰。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管友伟。

准许原告董德春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范薇

书记员:熊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