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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名玉与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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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名玉。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罗军。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法定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邓颖。

准许原告李名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岩林

书记员:杨明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