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名玉。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罗军。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法定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邓颖。
准许原告李名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岩林
书记员:杨明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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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名玉。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罗军。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法定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邓颖。
准许原告李名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岩林
书记员:杨明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