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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万玉芳与杜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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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玉芳。被告杜晓军。

本院认为,原告万玉芳撤回对被告杜晓军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芳负担。

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