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玉芳。被告杜晓军。
本院认为,原告万玉芳撤回对被告杜晓军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芳负担。
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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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玉芳。被告杜晓军。
本院认为,原告万玉芳撤回对被告杜晓军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玉芳负担。
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张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