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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吕栋良与黄德洪、严凯,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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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栋良。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雷锋,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洪。被告严凯。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方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莎。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吕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吕栋良负担。

审判员:刘加辉

书记员:徐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