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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浩铭与刘媛媛、石瑞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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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浩铭。被告刘媛媛。被告石瑞容。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浩铭与被告刘媛媛、石瑞容,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浩铭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浩铭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加辉

书记员:张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