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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兰俊与赖仕刚、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4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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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兰俊。法定代理人陈国才。法定代理人兰玉华。被告赖仕刚。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吴东山。委托代理人曹杨,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陈兰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陈兰俊负担。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谢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