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兰俊。法定代理人陈国才。法定代理人兰玉华。被告赖仕刚。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吴东山。委托代理人曹杨,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陈兰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兰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陈兰俊负担。
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谢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