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树民。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书光。被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206国道西。负责人孙淑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驻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府街北侧。负责人田荣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代树民与被告郑书光、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志强、被告郑书光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树民诉称,2012年10月12日19时0分许,原告下班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到国道206线与景芝镇景中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告郑书光驾驶的鲁G×××**(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住安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安丘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鲁鲁G×××**鲁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郑书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10月30日,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先期医疗费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先期医疗费数额为38514.41元。
被告郑书光辩称,实际车主是他,车辆挂靠在潍坊市鲁达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属实,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依法承担。被告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19时00分许,被告郑书光驾驶鲁G鲁G×××**V鲁V×××**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206线与景芝镇景中路交叉路口处时,由于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与沿景中路由北向东左转弯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伤后原告入安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医院诊断为脑搓裂伤,颅骨等多处骨折等,支出医疗费4938.53元,后转入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33575.88元,共计支出医疗费38514.41元。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书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树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鲁G×鲁G×××**×鲁V×××**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是郑书光,车辆挂靠在潍坊市鲁达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244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医院病案、住院费票据、住院费汇总清单、住院费明细清单、住院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代树民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被告郑书光驾驶的机动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书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代树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鲁G**鲁G×××**×鲁V×××**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所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属实及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代树民医疗费38514.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郑书光、潍坊鲁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33元,原告代树民负担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公民上诉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一份,单位上诉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德军审判员:王砚荣人民陪审员:石建东
书记员:杨金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