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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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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湖州路**。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被告孙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华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国东

书记员:苟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