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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爱友与刘凯、王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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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张爱友,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凯。被告王建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隋连成

书记员:赵娟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