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友,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凯。被告王建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隋连成
书记员:赵娟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