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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耿立洪与刘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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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耿立洪。委托代理人韩玫玫,无业。被告刘志文,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立洪与被告刘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立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富珍代理审判员:孙延斌人民陪审员:岳洪峰

书记员:纪慧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