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恒学、张元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2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广大巷**楼**。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恒学,男,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元德,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西服总厂干部。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恒学、张元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学、张春德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