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广大巷**楼**。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恒学,男,192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春德,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调压器厂钳工。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恒学、张春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恒学、张春德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