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厚林,曾用名李厚银,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双峰县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江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双峰县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丛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朱厚林欲以邮寄敲诈信的方式进行敲诈,找到被告人刘江海合谋,商定刘江海开车朱厚林支付租车费。后,被告人朱厚林从互联网上购买收取敲诈款项的银行卡,刘江海驾驶出租车带朱厚林到长沙市一网吧,由朱厚林搜集信息、刘江海负责合成,共同制成淫秽照片和用于敲诈勒索的信件,又返回湖南省双峰县购买、分装、填写信封。同年9月4日,二被告人开车到湖北省浠水县县城,被告人朱厚林于9月5日、6日分两次将二被告人制作的36封敲诈勒索信件在浠水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其中寄给毕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共计81万元的特快专递被退回,寄给武某某等五人敲诈勒索共计143万元的特快专递被签收,其余信件下落不明。二被告人未收到受害人汇款。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朱厚林在湖南省双峰县投案途中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江海投案。被告人刘江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人李某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武某某、解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匡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吴某某证言,民警王绥明、贺志江、陈双鸽、尹成锋、刘凯、葛修军、刘哲证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三亚市公安局逮捕证,双峰县公安局三塘铺派出所证明、相关书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丛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能自认其罪,系自首;被告人刘江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朱厚林在本案中首先提议、找刘江海合谋、雇佣刘江海的出租车、购买收取敲诈款项的银行卡、搜集信息、制作敲诈勒索信件、将信件邮寄等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江海实施了开车、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勒索信件等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厚林的辩护人所提未遂、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被告人刘江海的辩护人所提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公诉机关亦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均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朱厚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江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决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审被告人朱厚林欲以邮寄敲诈信的方式敲诈他人,遂找到原审被告人刘江海合谋,二人商定朱厚林负责从互联网上购买收取敲诈款项的银行卡、搜集信息。刘江海驾驶出租车带朱厚林到网吧、负责合成朱厚林搜集的信息,共同制作淫秽照片和敲诈勒索信件。同年9月4日,二原审被告人开车到湖北省浠水县县城,按照约定,朱厚林两次将二人制作的36封敲诈勒索信件在浠水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其中寄给毕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共计81万元的特快专递被退回,寄给武某某等五人敲诈勒索共计143万元的特快专递被签收,其余信件下落不明。二原审被告人未收到被害人的汇款。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1年9月份,其先后收到两封敲诈信,一封是特快专递、一封是挂号信,内容基本上一样,都有一张其与一女子的合成照片,向其要钱。其中一封从湖北浠水县寄出的特快专递,让其汇到一个叫冉某某的人账号上26万元。其未汇钱。2、证人武某某(邯郸市武卫东副市长秘书)证明,2011年9月9日下午15时许,其收到一份武卫东副市长的一份特快专递,将邮件拆开,信封内装有一张打印好的敲诈勒索信件,和一张经人工合成的照片。遂报案。该敲诈勒索信件载明向武某某敲诈30万元。3、证人解某某证明,2011年国庆节前几天,收到一封几个张部长的特快专递,内有一份敲诈信和一张张部长的合成照片,敲诈张部长30万元。4、证人张某某证明,2011年9月13日,收到一封寄给包头市委副书记的敲诈勒索信件,信中以私家侦探的名义,捏造一些所谓的经济和生活方面的问题,索要28万元人民币。5、证人赵某某证明,2011年9月13日,其接到一封针对包头市副市长的敲诈勒索信件,内容以私家侦探的名义,捏造一些所谓的经济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索要人民币29万元。6、宋某证明,2011年9月份,朱厚林到湖北浠水县住了几天。7、郭某某、周某某证明,朱厚林邮寄特快专递信件的情节。并有郭某某、周某某辨认朱厚林笔录。8、公安人员在湖北浠水县邮政局调取的朱厚林邮寄敲诈勒索信件的录像截图在卷。9、公安机关从湖北浠水县邮政局调取的36张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0、敲诈毕某某27万元、黄某某26万元、赵某某28万元的信件、信封及合成照片。11、经公安机关向有关银行查询,朱厚林购买的用于收取敲诈勒索款项的银行卡账号上,均未收到款项。12、邯郸市公安局刑警队卢志林、刘哲、葛修军等人关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朱厚林在湖南省双峰县投案途中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江海投案。被告人刘江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人李某某的证明。13、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对二人经过预谋,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勒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进行敲诈多人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勒索信件,威胁、要挟他人,强行索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上诉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案发后二上诉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诉人刘江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上诉人朱厚林在本案中首先提议,主动找刘江海合谋,雇佣刘江海的出租车,购买收取敲诈款项的银行卡,搜集信息,制作、邮寄敲诈勒索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上诉人刘江海在本案中实施了开车、合成淫秽照片、制作敲诈勒索信件等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罪责大小,并考虑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决对二上诉人量刑显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的定罪部分;二、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朱厚林、刘江海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朱厚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江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董果芳审判员:李晓萍
书记员:许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