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全,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桑鹏志,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全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5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玉全不服,以其系与被害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5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锁晖代理审判员:邢丽侠代理审判员:王雷
书记员:赵昱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