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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周冬平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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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周冬平,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辉林,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2)第14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冬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冬平及其辩护人曹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冬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周冬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周冬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害人何某乙均(本案死者,女,殁年28岁)与被告人周冬平近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3月初,何某乙均到四川省安岳县永清镇与李凡华恋爱并同居。同月8日,周冬平前往永清镇找到何某乙均,要求何某乙均离开李凡华随其回家,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同月10日,周冬平再次前往永清镇找到何某乙均,以解决婚姻纠纷为由,要求何回家。当晚23时许,周、何与李凡华三人来到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池坝村2组107号附1号周、何的家门前。何某乙均进屋拿结婚证。周冬平见状,进屋将家中大门关上,将李凡华隔在门外。周、何发生争执,周冬平将何某乙均推至厨房,持菜刀砍伤何某乙均腿部,又猛砍何某乙均头部数刀后逃离现场。何某乙均报警后,民警、村社干部及医生赶至现场。何某乙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乙均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11日,被告人周冬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表、立案决定、到案经过等证实,2012年3月10日23时许,何某乙均在家中用座机电话报案称:其丈夫周冬平殴打她,不准她出门。民警到现场发现,周冬平不知去向,何某乙均倒在血泊中。2012年3月11日晚,周冬平回到家中表示愿意自首,并通过继父周某丁向公安机关投案。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何某乙均被杀现场位于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池坝村2组107号附1号家中底楼。大门紧闭。何某乙均倒在家中底楼厨房地上,旁边有一把带血的菜刀,灶台与案板间地面124厘米×170厘米范围内有大量血泊及毛发,附近地面有多处面积较小的血泊或血迹。家中底楼堂屋和底楼卧室均有擦拭血迹。该卧室内有一黄色女士挎包,挎包边有两本结婚证,结婚证表面粘附大量毛发及红色斑迹。现场提取了菜刀和大量血迹。3、尸体辨认笔录证实,经何某甲辩认,本案死者是何某甲的女儿何某乙均。4、作案凶器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现场提取的菜刀与多把菜刀放在一起,经周冬平辩认,辨认出现场提取的菜刀系其作案的凶器。5、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3月13日,法医对周冬平进行身体检查,见周冬平前胸部颈下方有6.0厘米×2.0厘米浅红色皮肤改变;左手背有4.5厘米×0.1厘米、1.7厘米×0.1厘米两条横形表皮划伤。6、DNA鉴定书结论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为周冬平及死者何某乙均的血迹。7、何某乙均的病历、死亡证明证实,何某乙均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12年3月12日死亡。8、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何某乙均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何某乙均头部、左颞部、左颞顶部及枕部见5处头皮创裂伤,一处头皮缺损,并有骨折线。左大腿中段有一创口。结论:何某乙均系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10、证人李凡华证这实,2012年2月底,他与何某乙均打牌相识。何说她离了婚,想重新找一个。因他没有结婚,朋友陈明君把何介绍给他当女朋友。之后,何就住在他家。同年3月8日,何某乙均的丈夫周冬平来到四川省安岳县永清镇找到何,并报了警。派出所调解,让他3月10日陪何某乙均回潼南去办理离婚手续。3月10日,他们三人回潼南。在何某乙均娘家吃晚饭后,周冬平不准他和何某乙均离开。何某乙均提出到周冬平母亲家去拿户口本准备星期一去办离婚手续。他和周冬平站在外面等。何某乙均拿户口本出来,又回去拿结婚证。周冬平突然往家里跑,他准备跟着进屋,但周冬平一进屋就把防盗门关了。他在大门一侧的窗台上看,见周冬平把何某乙均往屋内厨房拉,听见何某乙均在喊“妈,我脑壳出血了”。接着又听见喊了两声就没有响动了。他前往派出所报警。民警来把门踢开后,看见何某乙均倒在灶屋里,身边有很多血,地上有一把不锈钢菜刀。他们打120,他和几个人把何某乙均抬上车,送到医院。11、证人梁某证实,2012年3月10日21时许,她儿子周冬平和儿媳何某乙均回家来,说是拿户口本去离婚。她把户口本交给丈夫周某戊,周某戊交给了何某乙均。周某丁说“你们离婚好好商量,你们儿子的生活费商量一下怎么给”。周冬平和何某乙均走时,周某戊拿电筒给二人照明,看见有一个男子站在门外面。周冬平说“这个男的是何某乙均的野男人”。23时许,村支书周某乙叫他们到周冬平和何某乙均住的地方。周某乙喊何某乙均快开门,何某乙均在厨房喊“我起不来”。派出所的人把门踢开。经医生包扎好后,将何某乙均送往医院。12、周某戊证实的内容与梁某证实一致。并证实案发第二天,周冬平回到家中,他和梁某劝周冬平投案自首,周冬平同意后,他给民警打了电话,后民警来将周冬平带走。13、证人何某甲证实,2011年打谷子时,他女儿何某乙均到安岳去又耍了个男朋友。2012年3月10日19时许,何某乙均及其耍的男朋友和周冬平从安岳来到他家。他知道周冬平和何某乙均在安岳一直在扯皮,这次回来是要离婚。晚饭后,他就让他们离开了。14、证人周某甲证实,他是潼南县龙形镇池坝村村长。村民何某乙均、周冬平夫妻感情不和,何某乙均平时在外面乱来,闹离婚一年多了。2012年3月10日23时许,派出所打电话说何某乙均报了警,民警让他带路到他家。从外看见何某乙均在厨房里面。他打电话通知村支书周某乙和周冬平的继父周某戊,并打了120。后踢开门将何某乙均送往医院抢救。15、证人周某乙证实,他是潼南县龙形镇池坝村村支书。2012年3月10日23时许,他接周某甲电话得知周冬平在家砍了何某乙均。他叫周某戊、梁某一起到周冬平家。看见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听见何某乙均从厨房里面传出声音。他们把门踢开,发现何某乙均倒在地上,身边有一把菜刀,头上有血。16、证人胡某证实,他是潼南县龙形卫生院医生。2012年3月10日23时许,他们医院接到派出所电话得知池坝村有个女子被砍伤。他们乘救护车赶往现场,看见那家厨房地上躺着一个中年女子,该女子身上及地上有很多血迹。该女子主要的出血部位在头部,头部有三处大的刀伤。他用绷带和床单给该女子包扎后,用担架把她抬上救护车。在车上,经检查,该女子血压的高压72、低压26,脉博34,瞳孔变大。17、证人周某丙证实,他是潼南县龙形卫生院医生。2012年3月10日23时许,卫生院值班医生胡某打电话说“池坝村有个女子被砍后要死了,要他们去出诊”。他开救护车接胡某后,跟着当地村支书到了病人家。见那家厨房地上躺着一个女子,身上和地上有很多血。他们将该女子的头部包扎后,民警和村民一起将该女子送往县医院。18、被告人周冬平供述,2012年2月底,他妻子何某乙均就离他外出。过了几天,他查询到何某乙均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清镇,由此怀疑何在那里有情人。2012年3月8日下午,他乘车从潼南到安岳县永清镇找到何某乙均,见何和何情人在一起。他报了警。永清派出所来调解,何某乙均不肯跟他回潼南。3月10日上午,他又到安岳县永清镇找到何某乙均和何的情人,为了把何某乙均骗回潼南,他说同意和何离婚。2012年3月10日下午,他和何某乙均及何的情人一起回到潼南县龙形老家。三个人一起到他岳父家吃晚饭后,他岳父叫他们走。何某乙均和何的情人上摩托车准备走,他把他们拦住。何某乙均和何的情人就下车往他妈妈梁某家走,他就跟在他们后面。他们走到梁某家后,何的情人在外面等,他和何某乙均进屋。何某乙均向他妈妈要户口本。后三人走到他家房屋外的岔路口,何某乙均说:“我回家拿结婚证。”边说边向家里走。他看到何某乙均从他们家二楼下来,为了不让何某乙均离开,他就快速进屋关了房门,何的情人没能进屋。他面对面拦到何不准开门,何某乙均说:“我要走,不想和你过”,二人发生抓扯。他当时很生气,将何推搡到厨房并摔在地上,从旁边碗柜处拿起菜刀朝何某乙均的腿上砍去,又连续向何的头部砍了四、五刀。何某乙均喊:“要死了,莫砍了。”他停手后,把菜刀丢在何身边。听到何某乙均的情人说要报警,他上楼顶跳到土坡上逃跑。次日,他回到母亲梁某家中。经梁某和继父周某戊劝说,他决定投案自首。当日20时许,通过周某戊与龙形派出所的民警电话联系后,民警来将他带走。19、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冬平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平因婚姻家庭纠纷,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何某乙均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对本案发生有过错;案发后,周冬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周冬平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周冬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周冬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冬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良人民陪审员:岳学柏人民陪审员:龚源

书记员:米唐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