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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皇吉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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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死者蒋某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住四川省华蓥市,系死者蒋某丙之母。被告人陈皇吉(曾用名陈浩),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恪定,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皇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皇吉及指定辩护人刘恪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皇吉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由工作纠纷引发,陈皇吉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陈皇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皇吉与被害人蒋某丙(本案死者,男,殁年23岁)均系重庆市长寿区名爵商务会所的员工。2012年3月3日晚19时许,陈皇吉与蒋某丙在该会所水果操作间内为工作配合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争执中,陈皇吉持水果刀朝蒋某丙左胸部猛刺一刀,致蒋某丙受伤倒地。蒋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丙系胸腔开放性锐器伤致心脏、左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陈皇吉在该会所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该会所等候。公安民警前往该会所将陈皇吉捉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立案表、110接警单、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3月3日19时22分许,陈皇吉在长寿区名爵商务会所水果操作间持刀将同事蒋某丙刺伤致死。案发后,程某用当地座机电话报案。随后,陈皇吉于当日19时55分29秒用手机电话报案称自己用刀将人捅了,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在名爵商务会所V12包房内将陈皇吉抓获。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圣天湖东岸小区南馆A区一层商务会所操作间。在水果操作间后靠着墙壁的两个拖把中,其中金属杆的拖把拖布上发现了疑似血迹。在名爵商务会所大堂大门门框下沿中部有一处滴落血迹。大堂距北侧大门350厘米处的地面有一长度为10厘米的血痕。从名爵商务会所到南唐秋月洗浴会所大门外沿途可见少量滴落血迹。公安民警在该会所收银台提取一把刀,经检验,该刀未见明显的血液痕迹。3、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名爵商务会所提取了水果刀三把。与其他七把管制刀具放在一起编号。其中第二号、第九号尖刀为杀人现场提取,第五号在名爵商务会所收银台提取,第二号与第五号极为相似。以上十把刀具经范某、周某分别辨认,均指出其中第二号、第五号和第九号三把单刃尖刀是名爵商务会所水果操作间员工制作果盘使用的刀具。经陈皇吉辨认,指出其中第二号、第五号尖刀中的一把就是2012年3月3日晚他在名爵商务会所水果操作间内捅死蒋某丙所用的尖刀。4、急诊病历及情况说明证实,蒋某丙在案发后被他人送到长寿区人民医院救治,病情为左胸尖刀创伤10公分以上。蒋某丙经该院抢救无效死亡。5、蒋某丙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蒋某丙左胸部创口,创缘、创壁均整齐,创角一钝一锐,且创壁内无组织间桥;解剖示肋间肌及肋骨整齐断裂,心脏破裂、左肺贯通创,创缘或断面整齐。分析为具有一定刃长、刃宽的单刃锐器(如匕首类)的刺戳作用可以形成。死者颜面部局部擦伤,损伤轻微,分析为与粗糙物体表面擦拭可以形成。结论:蒋某丙系胸腔开放性锐器伤至心脏、左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证人唐某证实,2012年3月3日22时许,她接到在名爵商务会所上班的儿子蒋某丙同事的电话,说蒋某丙被人用刀捅了。她赶到长寿,在殡仪馆见到了蒋某丙的尸体。公安机关出示尸体照片,她指出尸体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她儿子蒋某丙。7、证人黄某证实,他是名爵会所的传送员。当天19时20分许,他听见陈皇吉和蒋某丙在水果间大声争吵,看见陈皇吉和蒋某丙两个在操作台前面对面站起,两个都非常生气。蒋某丙说“你很生气呀?”陈皇吉右手拿起他正在使用的一把切水果的尖刀(长约30厘米,宽有5厘米左右)向蒋某丙的左胸部剟去。蒋某丙马上叫了一声“啊”,用手捂住左胸部朝水果间外面跑,倒在水果间的门口边,地上流了很多血。主管范某从水果间追出来,并且叫他打120。他没打通120,看见陈皇吉将手上剟人的刀放在切水果的菜板上,刀尖部分全部是血。陈皇吉一脸茫然,还在说“弄死他个龟儿,傲得很”。后来,陈皇吉用拖把将血拖了,将刀上的血清洗干净。公司领导张某丙将陈皇吉喊走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8、证人范某证实,他在重庆市长寿区名爵会所当领班。2012年3月3日19时30分许,陈皇吉和蒋某丙在水果制作间里争吵,被他制止。后他听见陈皇吉问蒋某丙是不是很冒火,蒋某丙应了一句是。他前去制止,见陈皇吉持刀已经刺进蒋某丙的左上腹,陈皇吉正把刀从蒋某丙的身体里抽出来。蒋某丙用右手捂住他的左腹部往外走,走两步就倒地了。他帮蒋某丙捂住伤口,大喊快打120,后他和会所的周强、蒋某乙打出租车把蒋某丙送到长寿区医院。9、证人张某甲证实,他在长寿区名爵商务会所上班。2012年3月3日19时许,他见水果操作间里,陈皇吉和蒋某丙面对面站着,陈皇吉用他切水果的水果刀向蒋某丙左胸剟过去,又迅速将刀拔出来,刀尖部分全部是血。他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见领班范某将蒋某丙扶出水果操作间。他找到陈皇吉后问“你啷个这么傻哟,你手上拿的是刀哟,你知不知道你这一刀剟进去的后果哟?”陈皇吉没有回答他。他问陈皇吉为什么,陈皇吉说“我叫他给客人发纸,蒋某丙说要打爆米花,还冒火把微波炉打得‘咚’的一声。我说‘你很生气呀’,蒋某丙要打我,我就用刀给蒋某丙剟过去了”。过了十多分钟,警察就来了。10、证人夏某证实,他在重庆市长寿区名爵会所当吧员。2012年3月3日,他和蒋某丙、陈皇吉在会所左边第一间房里准备果盘。陈皇吉认为蒋某丙发货速度慢,就凶巴巴的吵了蒋某丙。蒋某丙不服气瞪陈皇吉。部门主管范某将他们制止。后蒋某丙用微波炉打爆米花,关微波炉门的声音特别大。陈皇吉质问蒋某丙是不是不服气,蒋某丙和陈皇吉争执,吵声越来越大。他听见蒋某丙“啊”的一声,转身见蒋某丙用右手捂住左下腹,表情十分痛苦,地上有血。陈皇吉站在蒋某丙身前,右手拿了一把制作果盘的尖刀,刀上在滴血。同事打出租车将蒋某丙送到长寿区医院。11、证人蒋某乙证实,他在长寿名爵会所当服务生。2012年3月3日,他叫蒋某丙将纸巾拿给他,蒋某丙说要打爆米花。这时,在操作间里给客人削水果的陈皇吉凶蒋某丙说“你把纸巾给别个,别个好端起走”。蒋、陈二人争吵,被主管范某制止。一两分钟后,他回来看见操作间门口围了很多人,地上有血迹,蒋某丙躺在地上。他和主管范某及几个保安拦了一辆出租车,将蒋某丙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说蒋某丙已经死了。12、证人张某乙证实,她在重庆市长寿区名爵会所服务部上班。2012年3月3日19时30分许,她看见蒋某丙从水果制作间里被范某扶出来。蒋某丙用右手捂住左上腹,身上在流血。有人在吼,蒋被陈皇吉用刀捅了。她到会所水果制作间,见陈皇吉自言自语地说“老子弄不死你嗦”。督察部的张某丙将陈皇吉弄到V12房间坐起。她问陈皇吉是怎么回事,陈皇吉说蒋某丙脾气大,他喊蒋发纸的时候蒋说要打爆米花,还把微波炉门关得‘咚’的一声。他问蒋是不是很冒火,蒋说是。他顺手就给蒋一刀,捅在蒋左上腹部,捅进去有十余公分。她给周强打电话,周强说蒋某丙不行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13、证人阳某证实,她在长寿区名爵商务会所前台当收银员。2012年3月3日19时许,她见会所的工作人员范某、张某甲和蔡从帅将蒋某丙扶起从收银台经过,蒋某丙身上在流血。大约过了10分钟,张某甲在收银台处对副总周某说“陈皇吉用刀将蒋某丙捅了”。前台收银员程某就用前台电话向渡舟派出所报警。周某在收银台拿了一把水果刀,说是陈皇吉用来捅蒋某丙的刀。周某用餐巾纸将水果刀包好,叫她们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她们等民警来后将刀交给了民警。14、证人周某证实,他在名爵商务会所当总经理。2012年3月3日20时许,他接到员工电话说蒋某丙受伤了。他赶到名爵会所,看见蒋某丙躺起处于昏迷状态,上半身有血迹。他立即拦了一辆出租车,让周强等人将蒋某丙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他回到会所叫人将陈皇吉看住。没多久,渡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将陈皇吉带走。过了约20分钟,在医院那边的员工打电话说蒋某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他回到会所的水果操作间,看见水果间内有三把尖刀,问陈皇吉是用哪把刀捅的人?夏孟林给他指了那把刀。他让阳某用餐巾纸将那把刀包起来。几分钟后,民警到收银台将那把水果刀取走,并将陈皇吉带走。15、证人张某丙证实,他在长寿名爵会所当后勤经理。2012年3月3日19时许,他在家接到电话,说陈皇吉用刀捅了蒋某丙。他到会所后叫张某甲通知陈皇吉到V12员工休息室。陈皇吉到V12房间后,他问陈皇吉剟得严不严重,陈说不知道。张某乙打电话问蒋某丙的伤势,说蒋某丙可能不行了。陈皇吉听后说“没啥子得,我赔他条命就行了。” 16、证人程某证实,她是名爵会所的收银员。2012年3月3日19时许,她看见吧台主管范某将蒋某丙扶起从会所里面向外面走。这时,很多服务生在说“蒋某丙被陈皇吉用刀剟了”。她听说蒋某丙被剟得很严重,她就打电话报了警。十多分钟后,民警就来了。17、被告人陈皇吉供述,他和蒋某丙是名爵会所的服务员。2012年3月3日19时10分许,蒋某乙到蒋某丙处领红酒等东西,为是否将纸巾交给蒋某乙拿走的事情,他与蒋某丙发生争执,被主管范某制止。之后,他在削菠萝时,蒋某丙用微波炉打爆米花,并猛关微波炉的门。他认为蒋某丙在向他发火,就对蒋某丙说“兄弟,很拽嗦”。蒋某丙说你要啷个,边说边捏起拳头向他走近。他右手拿着削菠萝的刀子,对准蒋某丙说很生气嗦,蒋某丙说是。他心一横,用力将刀剟进蒋某丙的左胸部,立即将刀扯出来,见刀上有血。蒋某丙用其右手捂住左胸,同时蹲下去。范某和夏孟林将蒋某丙扶出去。收银员杨英说把地上的血拖了,他就将血拖了,又将剟蒋某丙的刀洗干净放到水果台上。张杰玉问他“你怎么这么傻”?他说“弄死那个傻儿(蒋某丙)。”经理张某丙问他剟得严不严重,他说不知道。张某乙打电话问明蒋某丙可能不行了,他就打电话报警,并在V12房间等民警过来。民警赶来将他带走。他捅蒋某丙的刀是一把不锈钢的刀,刀刃有二十厘米长,刀柄有十来厘米长。1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陈皇吉、蒋某丙的基本情况。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因蒋某丙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76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举示了有关身份证明,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皇吉因工作纠纷,持刀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皇吉故意杀人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工作纠纷引起;陈皇吉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可视为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皇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由工作纠纷引发及陈皇吉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皇吉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造成的丧葬费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皇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皇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的经济损失1766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良代理审判员:张艳人民陪审员:陈刚

书记员:米唐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