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衍龙,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尾市海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0日因其有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衍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衍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凌晨2时35分许,被告人钟衍龙、“阿杰”、“小易”、“小丘”(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在宝安区西乡接到固戍社区华丰商场对面汕尾大排档吃夜宵。被害人柯某与朋友在隔壁桌吃夜宵。钟衍龙、“阿杰”、“小易”故意言语挑衅柯某和其朋友,随后持凳子和酒瓶对柯某及其朋友实施追打。大排档老板见状上前劝阻,被喝退。被告人钟衍龙伤人后和同伙离开现场。被害人柯某的朋友将其送往医院,在途中遇见被告人钟衍龙,遂上前将其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将钟衍龙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柯某眼眶骨骨折,伤情为轻伤。另,被告人钟衍龙与被害人柯某达成协议,赔偿柯某人民币4000元,得到柯某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钟衍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衍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钟衍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衍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锦明
书记员:张晓玲书记员:潘攀(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