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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关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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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某甲,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关某甲承认控罪,但辩称:1、自己是劝架的,因为被害人先拿刀捅自己,自己才把刀抢过来刺了被害人两刀;2、参与打架的还有陈某、倪某(欣欣)二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方面有如下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可以从轻处罚;2、虽然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该让被告人独自承担;4、被告人关某甲的刑期不应该超过作为案件主谋的雷某。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下午16时30分,被告人关某甲与王喜民、王华洋、雷超(后三人已判决)等人在宝安区观澜街道牛湖老村一出租屋内赌博,期间,雷某与在赌场做“荷手”的张某甲(已判刑)发生争吵,于是张某甲打电话给赌档的打手弋某,弋某遂带着阮某乙(另案处理)、“大嘴”、“黄某”(姓名、住址不详,均在逃)赶到赌场,弋某质问是谁,雷某回应,弋某手持匕首,阮某乙手持砖块,“黄某”手持木棍等工具追打雷某,雷某跑至附近的小店里拿了两把菜刀,王某甲、王某丙则跑到停在一旁的车上拿工具,随后返回现场与拿着菜刀的雷某一起返追弋某等人,追赶过程中,弋某摔倒在地,关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及雷某迅速围上去,关某甲用夺过来的匕首朝弋某腿部刺了两刀,王某乙使用球杆,王某丙用方向盘锁,雷某手持菜刀,一起殴打弋某,致弋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弋某因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左侧股动脉及左侧股静脉破裂致失血休克而死亡。经解剖检查,被害人弋某左大腿上段后侧可见一处2.7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左大腿中段后侧可见一处2.8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2012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将被告人关某甲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我一直没动手,只是站在旁边看,也没有人打我(因对方的人都不认识我),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雷某提着两把菜刀从小店里面冲出来,“小明”和“羊羔”从停车的方向跑回来,“羊羔”手上拿着一根棍状物。他们三人一碰面,就一起朝对方的人打过去,我看对方的人比较多,就朝其中一个手上有刀的人喊了一句:“打什么打!都是出来混的人,有什么好打的!”这个人二话不说用刀捅了我一下,捅到了我的手背上,捅伤我之后他被人踢了一脚,当时我捂着手没注意是谁踢到他,他的刀就掉在地上了,我就蹲下把刀捡起来,一回头发现他倒在地上了,我就上去用刀朝他的腿部捅了两刀,然后我们就往停车的方向跑去,我们几个人上了“小明”的车,往东莞方向逃跑,由于我们几个人都受伤了,就到东莞凤岗一家医院包扎处理,处理完后我就和他说分开,自己回平湖了。辨认笔录辨认出雷某和“小明”(即王某乙)。(二)证人证言1、被告人邓某的供述:我听说四川的“大嘴”、“二皮”还有伤者(即弋某)参与了斗殴,是伤者先用刀捅河南人,后来河南人还手将他打伤的。2、被告人雷某的供述:我玩牌的时候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对方一名男子刺伤后,跑到厨房里,在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去,刚好碰到王某丙、关某甲和王某甲三个人,当时王某丙拿高某球杆,王某甲拿着方向盘锁,关某甲的手被划伤,关某甲说他抢过刀后往对方的大腿捅了。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我扶着王某甲往车的方向走,走过去看到“阿某”和“瞎刚”在打一个倒在地上的男子,“阿某”用菜刀砍那个人,“瞎刚”怎么打我没注意看。我和王某甲上了车之后,“瞎刚”就跑过来上了副驾驶座,我就上了车后排座椅,“阿某”紧接着也跟上了车。……我们在车上时,看到“瞎刚”的手掌流血了,他边捂着手边说,他抢对方的刀时把手弄伤了,后来把刀抢过来后扎了对方几刀。后来我们就到了凤岗的一家医院包扎处理伤势。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们在车上的时候,我听到“瞎刚”说,在案发现场,对方用刀割他的手,被他把刀给夺过来了,捅了对方几刀。5、证人青某的证言:我看到“小明”拿着一把高某球杆,“阿某”从小店里面拿着两把菜刀冲出来,二人往四川“骚冲”这边冲,四川人一下子散开了,“骚冲”不知道被地上什么东西绊倒,“阿某”、“小明”还有一个河南的(不知道名字)就围着“骚冲”打,“阿某”用菜刀砍“骚冲”的腿部,“小明”用高某球杆朝“骚冲”身上打,河南人怎么打们没看到,大约打了几分钟,就有人扔砖头过来,自己怕砖头打到,就赶紧退后,河南人也小跑离开现场,自己当时看到“骚冲”两条大腿都是血。6、证人阮某乙的证言:案发时我在赌档的外面看见弋某和一帮河南的男子打了起来,互相在打,看见一个河南人从车上拿了一根高某球棍,四五个人围着弋某打,他们手上都有拿工具在打弋某,当时弋某倒在地上,我和弋某有亲戚关系,但是我又不敢过去,只是拿着砖头在那里叫,想把河南人吓跑,河南人打完弋某就走了,我才敢上前看弋某流了好多血,就赶紧找了一部小车和张某甲一起把弋某送去医院了。7、证人曾某的证言:“骚冲”不知怎么落单了,被他们三个人追着打,在赌档门口附近摔倒了,他们就围着“骚冲”打,穿西服的河南男子从“骚冲”摔倒的旁边地上捡起一把尖刀,当时“骚冲”是面朝上的,穿西服男子拿刀准备往他身上刺的时候迟疑了一下,“骚冲”转过身子面朝下,穿西服男子就用刀往他屁股一侧的腿上刺(下半身),连着刺了几刀,围着“骚冲”打的四名男子看“骚冲”好像不行了,就跑了。“骚冲”流了很多血,就像流水一样往地上流。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看到的时候“骚冲”已经被打在地上,有用脚踢,还有用高某球杆打“骚冲”背部靠头的位置,“骚冲”当时腿上都湿了,流了很多血,河南人打完后就跑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我跟张某乙一起去赌档,听到外面有人大喊大叫,走出一看,就看到“阿某”、“小民”还有一个河南的男子在围着“骚冲”打,“阿某”是用两把菜刀对着“骚冲”,“小民”是用高某球杆打“骚冲”的背部,另一个河南男子是用砖头拍打“骚冲”的头部。10、证人魏某的证言:我是医院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下午17时许,三名刀伤男子来医院治疗,我当时负责医治其中一名男子叫“关某乙”的男子,当时他写的职业是保安,他说手是被刀划伤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关某甲就是以关某乙之名接受刀伤治疗的人。11、证人唐某乙的证言:我是医院工作人员,当时负责医治王某甲,是臀部受伤,根据我的经验应该是匕首造成的伤口。(三)物证、书证1、牛湖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遗留菜刀两把,依法提取。2、梧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2日18时许将被告人关某甲抓获的客观过程。3、牛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丙主动来所自首。4、情况说明:证实因无法确定菜刀的使用人及菜刀的所有人,故未填写扣押清单。5、牛湖派出所从公安网下载的嫌疑人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被告人雷某的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四)鉴定结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的公(深宝)鉴字(2010)1928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左大腿导致左侧股动脉及左侧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状况,当庭经被告人辨认后确认。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益,伙同雷某、王某乙、王某丙持械追打弋某等人,并在弋某倒地失去伤害能力后继续围殴,最后导致弋某伤重不治死亡。被告人关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关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本院认为,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弋某左大腿上段后侧可见一处2.7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左大腿中段后侧可见一处2.8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正是此两处创伤导致弋某死亡。被告人雷某案发时使用的菜刀,系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较小。被告人关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庭审时均承认自己夺过弋某的刀并刺了其两刀,同案雷某亦证实关某甲逃跑时曾告诉自己,其使用夺过来的匕首刺伤了被害人弋某并因此导致自己手掌被划伤;同案王某丙、王某甲供述在车上听关某甲说,对方用刀割他的手,他把刀给夺过来捅了对方几刀;现场目击证人曾保某证实一个西服男子(关某甲)用一把尖刀在被害人腿上刺了几刀。证人证词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弋某致命伤口由被告人关某甲造成,对于其死亡结果,关某甲应负直接责任,虽然本案由雷某引起,但雷某所起作用较小,因此,辩护人关于关某甲的量刑不应超过雷某的意见与相关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关某甲提出参与打架的还有两人,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也不影响对关某甲刑事责任的认定。鉴于被告人关某甲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害人弋某一方持匕首、砖先动手伤害被告人一方,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前所述,依据本案纠纷起因、被告人关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损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巍人民陪审员:吴景林人民陪审员:潘峰

书记员:陈晓鹂(兼)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