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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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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某。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4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大和巴某酒店门口搭乘的士时,与司机即被害人王学习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殴打,致王学习轻伤,雷某亦受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加云

书记员:曾勇(兼) 书记员:张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