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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莫毅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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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毅志,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港市平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毅志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毅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莫毅志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楼村华联纸品厂车间楼梯口处,因宿舍倒垃圾一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后便使用拳头和垃圾桶等工具对李某实施殴打致伤,并于事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莫毅志在广州天河区石牌东路骏辉宾馆二楼网吧被广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毅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毅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莫毅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毅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锦明

书记员:张晓玲书记员:潘攀(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