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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查传与张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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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查传,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张显,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查传诉被告张显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查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