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维国,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告:石怀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府山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吕维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方苏琴
代书记员:胡进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