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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吕维国与石怀金、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民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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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维国,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告:石怀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府山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吕维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方苏琴

代书记员:胡进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