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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海龙与程炳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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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海龙,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程炳定,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龙撤回对被告程炳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龙负担。

审判员:朱宗游

代书记员:庄琴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