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龙,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程炳定,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龙撤回对被告程炳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龙负担。
审判员:朱宗游
代书记员:庄琴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