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李瑞平与被告李君、李佳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1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瑞平。被告李君。被告李佳宾。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李君、李佳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平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君、李佳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瑞平负担。

审判长:高照阳代理审判员:李小林代理审判员:姜朋飞

书记员:曹晶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