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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郑某某诉杨某某、许六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泾民初字第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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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许六娃,男,汉族,村民。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许六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在庭审中因两被告未到庭,不同意继续开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50元。

审判长:陈文英代理审判员:朱晓强人民陪审员:程维兴

书记员:崔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