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许六娃,男,汉族,村民。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许六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在庭审中因两被告未到庭,不同意继续开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50元。
审判长:陈文英代理审判员:朱晓强人民陪审员:程维兴
书记员:崔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