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从銮。被告吴海波。被告吴海军。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从銮诉被告吴海波、吴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聂从銮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聂从銮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聂从銮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民报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