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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聂从銮与吴海波、吴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贾吴民初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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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聂从銮。被告吴海波。被告吴海军。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从銮诉被告吴海波、吴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聂从銮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聂从銮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聂从銮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民报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