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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肱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绍越刑初字第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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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2)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交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车佳妮

书记员:何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