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贾薇与陕西众慧淼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薇,陕西省戏剧研究员干部。被告:陕西众慧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诉讼代表人:洪霞:。委托代理人:吴欣,男。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贾薇诉被告陕西众慧淼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薇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薇撤回起诉。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贾薇负担。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张列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