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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白明银与被告藤润华、白明凯、白明皓、白明金、白杰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二初字第0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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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明银,男。被告藤润华,女。被告白明凯,男。被告白明皓,男。被告白明金,男。被告白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银与被告藤润华、白明凯、白明皓、白明金、白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明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谭照煦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