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明银,男。被告藤润华,女。被告白明凯,男。被告白明皓,男。被告白明金,男。被告白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银与被告藤润华、白明凯、白明皓、白明金、白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明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谭照煦
书记员:张沈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