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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冬与林忠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船民一初字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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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冬,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吉,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诉被告林忠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案件受件理费2525.00元、保全费2120.00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惠娟代理审判员:张柏森人民陪审员:高峰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