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殿元。被告姜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元诉被告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高殿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负担。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钱松
书记员:林志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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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殿元。被告姜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元诉被告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高殿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负担。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钱松
书记员:林志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