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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殿元与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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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殿元。被告姜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元诉被告姜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高殿元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负担。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钱松

书记员:林志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