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来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新闸村。负责人:任上登,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来三撤回对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谢来三负担。
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