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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来三与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绍民初字第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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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来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新闸村。负责人:任上登,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来三撤回对被告马鞍镇新闸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谢来三负担。

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