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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萧兴水与周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民初字第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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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萧兴水。被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兴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萧兴水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