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兴水。被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兴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萧兴水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萧兴水。被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兴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萧兴水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