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美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3号。法定代表人解恒渠,总经理。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龙德里1号楼5门1203号。法定代表人任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泓,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骁骁人民陪审员:郭惠英人民陪审员:张玉凤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