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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天津美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南民初字第6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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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天津美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政府东侧3号。法定代表人解恒渠,总经理。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龙德里1号楼5门1203号。法定代表人任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泓,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骁骁人民陪审员:郭惠英人民陪审员:张玉凤

书记员:马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