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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瑾与陈宝连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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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瑾,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泰丰集团高级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秀川路阳光壹佰东园**,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委托代理人胡珊,(申请人之姐),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南开,住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风荷新园**楼2门**1201041954********。被执行人陈宝连,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许家台乡瀑水村****,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6********。

申请执行人胡瑾与被执行人陈宝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陈宝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马友春执行员赵志阳执行员王宇辰

书记员: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