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茹春花,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谭洁英,女,住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洁英应返还定金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洁英的银行存款,以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相关的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喜元
书记员:柯大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