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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茹春花与谭洁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阳城法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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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茹春花,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谭洁英,女,住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洁英应返还定金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洁英的银行存款,以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相关的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喜元

书记员:柯大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