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旭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贵学,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旭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贵学,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