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连荣,无业。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梓林,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祥和街1号。委托代理人封永萍,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鹏
书记员:邓昭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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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连荣,无业。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梓林,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祥和街1号。委托代理人封永萍,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鹏
书记员:邓昭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