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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邵连荣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德城民初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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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邵连荣,无业。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梓林,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祥和街1号。委托代理人封永萍,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鹏

书记员:邓昭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