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宝生,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工人。原告郑俊梅,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吕家坨矿服务公司退休工人。被告谷春喜,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生、郑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生、郑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宝生、郑俊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艳春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