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文佳。原告朱花妹。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华。被告张旭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佳、朱花妹为与被告张旭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文佳、朱花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1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9555元人民币,由被告张旭芬负担。
审判长:包晓春人民陪审员:何玉英人民陪审员:宋微微
书记员:戴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