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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万鹏与郑玉林、戴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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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万鹏。委托代理人池仁秋。被告郑玉林。被告戴玉兰。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万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5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刘万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昕昕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