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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仲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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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吉彭、陈宋球。被告:方仲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晓林

书记员:黄跃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