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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郭淑敏与林春妗、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海民初字第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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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淑敏,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告林春妗,女,1959年2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告王萍,女,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代理人林南平、许文静,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敏与被告林春妗、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敏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淑敏负担。

审判长:郭静审判员:陈基周人民陪审员:蔡明群

书记员:雷镜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