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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䈘某戊与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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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大攀,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置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玉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1110296985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攀诉被告嘉瑞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欣鹤混凝土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瑞置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攀撤回对被告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2678.5元,由原告刘大攀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徐爱莲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