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冯占领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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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冯占领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