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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薛宇与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谯民一初字第2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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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许叶审判员:冯占领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苏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