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生丁。被告安永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丁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文武
书记员:张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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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生丁。被告安永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丁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文武
书记员:张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