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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李生丁与安永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1)绥民初字第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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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生丁。被告安永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生丁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文武

书记员:张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